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3年3月31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王亮俊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1年1月14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亮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亮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亮俊上訴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王亮俊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王亮俊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
被告人王亮俊曾租住在被害人董某亮(歿年40歲)、宮某香(女,歿年36歲)夫婦位于山西省寧武縣西關村的家中,并與宮某香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00年2月28日晚,王亮俊與宮某香在院內因瑣事發生爭吵,后二人外出繼續爭吵。王亮俊毆打宮某香,致宮某香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宮某香死亡后,王亮俊返回董某亮家中欲帶走其與宮某香所生女兒,因董某亮不同意,王亮俊即持斧頭、菜刀砍擊董某亮頭面部,致董某亮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時,董某亮的兒子董某才(被害人,歿年10歲)、女兒董某娥(被害人,歿年8歲)被驚醒后哭喊。王亮俊因怕影響其逃跑,又持菜刀、斧頭砍擊董某才、董某娥頭頸部,致董某才顱腦損傷死亡,致董某娥頸部動、靜脈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亮俊作案后外逃。2019年12月13日,王亮俊在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一出租屋內被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