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發布情況通報: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已對該案啟動內部復查,下一步,將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總臺記者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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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被認定無證診療,收入2000罰22萬!“過罰相當”的邊界在哪?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一家耳部護理店因被當地監管部門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萬元。由于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元。合計超過22萬元的“天價罰款”引發大家對于“小過重罰”的討論。
3月30日晚上,宜賓市翠屏區獨家回應中國之聲稱,這張罰單有法可依。這張罰單的依據是什么?“過罰相當”的邊界又在哪里?
開耳部護理店收入2000元被罰22萬元
當地衛健局:屬診療活動非普通采耳
2023年3月,李女士通過加盟的方式在宜賓市翠屏區開了一家耳部護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療。“加盟時告知我主要業務是理療、疏通經絡、采耳。”
△涉事門店(受訪者供圖)
李女士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門店的經營范圍包含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此外還有第一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等。但開業不到半個月,李女士便因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而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我將液體滴入耳朵是為給顧客體驗;使用內窺鏡是為掏耳朵;云刀是采耳工具。”
△涉事門店營業執照(受訪者供圖)
此后,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李女士的耳部護理店涉嫌非法行醫。
對此,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孫靜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執法當日,該店正在使用“小可視”內窺鏡儀器對一顧客進行檢查,檢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療方案,進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為屬于診療活動,而非大眾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為。
△涉事門店內部(受訪者供圖)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事實上,該店違法所得為2000元,按照規定,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也就是說當地執法部門有15萬元的自由裁量空間。
孫靜表示,四川省自由裁量規則明確三個裁量階梯。李女士涉案行為無從輕減輕,也無從重加重的情形,屬于按一般情形裁量。按一般情形在一萬元的5倍與20倍幅度的40%到70%進行裁量,即11萬元至15.5萬元之間裁量。翠屏區衛生執法大隊對門店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并按裁量最低的40%處以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李女士逾期未繳納罰款,根據法律規定應加處罰款。孫靜表示,超期共168日,加處罰款11萬元后,李女士共計需繳納罰沒款22.2萬元。
△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受訪者供圖)
2024年3月22日,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申請強制執行案開庭審理,法官未當庭宣布庭審結果。
專家:主觀惡性不大 社會危害程度較小
該案件應當可適用“首違不罰”原則
李女士的代理律師胡磊表示,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問題上。雖然認定2000元為非法所得,但也不應該施加22萬元的處罰,而應以教育為主,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孔祥穩表示,當地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但是行政處罰還需要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我們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通俗來說有多大錯,承擔多大的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孔祥穩認為,李女士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長且獲利不多,她的主觀惡性也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小,該案件應當可以適用“首違不罰”原則。
對此,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對中國之聲表示,根據《四川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年版)》,李女士門店的非法行醫行為不在其列。
對于此類事件,國務院今年2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罰款實施,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確保罰款決定符合法理,并考慮相關事理和情理。
孔祥穩表示,執法機關要確保做到“過罰相當,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去進一步明確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具體使用情形,通過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這樣的制度,對罰款實現有效調節,實現個案的正義。
監制/劉黎
記者/譚瑱 孫瑩
編輯/賈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