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超許可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案
時間:2024-12-23 13:29 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日,申請人江XX通過12315平臺舉報稱深圳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銷售的涼皮屬于冷食類食品,而被舉報人無冷食類食品制售資質,要求賠償,并要求我局查處。
【調查與處理】
2024年6月7日, 我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人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小型餐館,網絡經營),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被舉報人在售涼皮由符合資質的供應商生產后冷鏈配送至該門店,被舉報人只需拆包裝盤后加入醬油、鹽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根據《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第二部分第二項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審查標準之23條:將預包裝食品拆包、沖泡、冷卻或熱加工食品冷卻后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或冷卻后加入紅糖、碎花生、果粒、山楂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給消費者食用,不須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須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我局認定被舉報人在售涼皮不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
2024年6月12日,我局短信告知舉報人, 因當事人在售涼皮由符合資質的供應商生產后冷鏈配送至門店,門店只需拆封裝盤,鑒于違法事實不成立,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2024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投訴人江XX的行政復議申請, 投訴人不服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2024年8月13日,我局向市局報送《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拆封裝盤預包裝食品是否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問題的請示》。2024年9月24日,市局向省局報送《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拆封裝盤預包裝即食食品是否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問題的請示》。2024年10月23日,省局下達《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拆封裝盤預包裝即食食品是否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問題的批復》,批復稱,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二十八條“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冷食類食品釋義規定,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包裝盤后加入醬油、鹽等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行為,經營者應當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事單位涼皮加工過程是否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經查,涉事單位在售涼皮,原料均為即食預包裝食品,由符合資質的供應商生產后冷鏈配送至門店,涉事單位只需將原料拆包裝盤后加入醬油、鹽等可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給消費者食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冷食類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進行的,包括解凍、切配、調制等過程,加工后在常溫或者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涉事單位經營的涼皮符合冷食類食品定義,應取得冷食類制售(簡單制售)經營項目。第二十八條:從事備餐,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果蔬拼盤等的制作,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綜上,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包裝盤后加入醬油、鹽等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行為,經營者應當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
【典型意義】
一方面,在基層執法實踐中,此案例對以后辦理即食預包裝食品拆包裝盤加入直接入口食品提供給消費者食用的情況給予指導。另一方面,對商事主體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和在許可范圍內規范經營提供了明確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