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 《江西省糧食流通領域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1-29 12:14 來源:江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贛糧發〔2025〕3號


各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農業發展集團,局直屬各單位:
現將《江西省糧食流通領域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1月23日
江西省糧食流通領域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糧食流通領域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糧食流通領域通過省財政切塊下達設區市的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應當貫徹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在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全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
(二)制定全省糧食流通領域項目管理辦法;
(三)具體組織本單位項目儲備、申報和實施,指導全省項目儲備、申報、審核、實施、驗收等工作;
(四)對項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要求,開展項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條 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地區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
(二)組織本地區(含本單位)項目儲備和項目申報,按規定權限審核項目,提出項目安排意見,下達投資計劃并抄報省糧食和儲備局;
(三)組織和指導項目實施和日常管理,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調度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招投標等方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要求,開展項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地區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
(二)具體組織本地區(含本單位)項目儲備和項目申報,按規定權限審核本地區項目,向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項目推薦意見,在投資計劃下達后分解下達至項目單位;
(三)組織和指導項目實施和日常管理,指導、監督項目單位規范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招投標等方面工作,調度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四)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督促項目完工后盡快投入使用;
(五)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要求,開展項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屬有關企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單位相關規劃,制定本單位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二)指導所屬單位做好項目儲備和申報相關工作;
(三)組織、指導、調度本單位或所屬單位項目實施;
(四)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項目管理,及時、準確收集匯總并報送項目信息等;
(五)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督促項目完工后盡快投入使用;
(六)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要求,開展項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條 項目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項目建設履行主體責任,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調度、檢查、監督;
(二)具體組織本單位項目儲備、申報和實施,規范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招投標、項目驗收等方面工作,及時、準確上報項目進展和相關佐證材料等;
(三)做好項目實施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具體組織項目的單位工程驗收、績效自評價等工作;
(五)項目完工后加快投入使用;
(六)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要求,開展項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章?項目儲備與申報
第九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企業(單位)管理制度與財務核算制度,經營情況正常,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項目符合本地區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有關規定;
(三)固定資產項目依法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前期手續;
(四)同一建設內容未獲得過同類型財政資金;
(五)工程類項目應為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支持已完工項目;
(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立并實施項目儲備制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統籌考慮本地區發展需求,提前謀劃項目,逐級建立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申報和安排的重要依據。
申報項目和安排應優先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篩選。
第十一條 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并滿足申報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省屬有關企業(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渠道組織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交變更或補充信息。因實施條件發生變化無法達到條件的,應及時申請調出項目儲備庫。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組織項目出入庫并上報。
第十三條 財政資金切塊下達后,省糧食和儲備局配套印發資金支持項目的有關文件。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單位完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研究后擇優向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推薦。
未納入儲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推薦。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應提交推薦申報文件、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單行材料)、項目前期手續及相關佐證材料。
項目單位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項目文件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項目審核和安排
第十六條 具有審核職責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核。
審核重點包括: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近三年是否因項目建設問題被收回財政資金或財政資金長年趴賬,近三年是否放棄過糧食流通領域項目;項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圍,是否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等手續,是否獲得其他財政資金支持,技術方案是否可行,資金來源能否覆蓋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估算是否合理;申報材料是否規范。
第十七條 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縣級審核推薦、市級項目審核情況,擬定支持項目,經公示、集體決策等流程后,下達投資計劃并抄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及時商財政部門下達財政資金。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項目實施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工作制度。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為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監管責任人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的相關負責人。
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在項目實施周期內,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報經下達投資計劃的單位同意后履行調整手續,同時抄報省糧食和儲備局。
第十九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投資計劃執行、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動態監管臺賬;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及時上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圍繞項目建設實施的主要環節,對項目單位(法人)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做到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實;
(五)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項目單位(法人)以下有關項目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二)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劃要求;
(三)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合規;
(四)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等事項是否與批復內容相一致,根據實際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項目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具備國家規定各項開工條件的,方可開工建設。
建筑工程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支付,應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以不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三條 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項目應嚴格做好項目投資估算、初設概算、工程造價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
嚴格控制項目概算,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不能開工建設或者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項目審批部門進行調整。必要時,項目單位需重新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逐級上報至投資計劃下達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或調整審批,并在項目變更審批后,由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糧食和儲備局。
單個項目審批變更不得超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建立項目調度協調機制。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項目進展情況,并報省糧食和儲備局。
第二十七條?項目單位應遵守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項目檔案收集、歸檔應與項目建設同步實施。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完成審批部門批復的各項建設內容,且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應向負責工程竣工驗收的主持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完成整改并通過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運行后6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開展項目建設管理績效自評,并將自評報告逐級報送至投資計劃下達部門。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力量對職責權限內的項目,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問題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
第三十一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信息化手段,增強項目儲備、項目審核、投資監管、評價判斷和綜合分析等能力,動態采集項目實施和計劃執行數據,規范項目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商有關部門視情節采取通報批評、約談項目單位和項目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收回財政資金,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等處罰措施: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的,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的,財政資金長期趴賬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損失的;
(三)項目申報、審核、切塊投資計劃下達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按程序報批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項目單位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和財經法紀,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審核、項目安排、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關工程咨詢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以及開展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咨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將有關情況反映信用管理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導致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失泄密等嚴重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地方國有糧食企事業單位通過其他資金支持的項目,沒有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關于項目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央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