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場監管局食鹽規范經營和使用告知書
時間:2025-02-13 09:16 來源:柳州市場監管微信號


全市食鹽經營和用鹽單位:
近年來,經監督檢查發現,我市部分食鹽經營、生產經營用鹽單位因不熟悉法律法規要求,存在違法違規經營、使用食鹽的情況。為加強食鹽法律法規宣傳,讓大家了解食鹽專營和質量安全監管的要求,特摘選相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食鹽專營管理
(一)《食鹽專營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二)《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三)《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四)《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1.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
2.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五)《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2.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二、食鹽加碘管理
(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長期供應加碘食鹽(以下簡稱碘鹽)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
(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因治療疾病,不宜食用碘鹽的,應當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到當地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購買非碘鹽。
(三)廣西屬于碘缺乏地區。根據《關于調整我區食鹽加碘量的通知》(桂衛疾控〔2012〕6號)要求,我區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GB 26878-2011)中25㎎/kg檔次的標準,其波動范圍是18—33mg/kg。
(四)《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消費者可登錄“廣西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官網——服務與支持頁面——無碘鹽供應服務頁面”查詢我市無碘鹽供應服務網點。
三、經營用鹽管理
(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缺碘地區產生、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鹽的,必須使用碘鹽。
(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
(三)《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四)《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發現違法違規經營、使用食鹽的行為,請撥打12315或12345熱線舉報。
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