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市場監管局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領域案例5起
時間:2025-04-28 09:19 來源:濱州市場監管微信號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辦案質量和效率,有力震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濱州市場監管局發布2024年度全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侵犯著作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地理標志等多個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食品領域案例5起,如下:


案例一: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與濱城區某茶飲店商標糾紛調解案
2024年3月,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濱城區某茶飲店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蜜雪冰城”文字及圖形
注冊商標,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申請調解。濱城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確認侵權事實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三款關于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爭議調解的規定對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并簽訂行政調解協議:該茶飲店停止侵權,賠償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蜜雪冰城放棄其他追訴,雙方無后續糾紛。經雙方申請,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案例二:濱州市沾化區某餐飲店
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8月8日,沾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濱州市沾化區某餐飲服務店進行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汾酒”清香型白酒6瓶,凈含量/規格為475ml,酒精度42%vol。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鑒定,以上產品防偽標識、外觀標識均與該公司產品不符,屬侵犯第284510號“汾酒”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沾化區市場監管局查實,當事人購進涉案商品6瓶,進價26元/瓶,售價38元/瓶,購進后未售出,違法經營額228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沾化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涉案“汾酒”6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陽信縣某食品公司
生產仿冒“
”注冊商標專用權雞汁調味料案

2024年5月13日,陽信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陽信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在其生產的“濃縮雞汁”外包裝使用了與諾爾·納赫米特有限公司第5353200號“
”注冊商標近似的圖案,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涉案濃縮雞汁已生產175箱,售出15箱,售價21元/箱,剩余160箱,經營額367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相關裁量基準,陽信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停止侵權,沒收160箱侵權產品并罰款4000元。

案例六:無棣某電商服務公司
銷售侵犯“杜阮涼瓜”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8月9日,無棣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對無棣某電商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在其淘寶店鋪銷售的涼瓜產品標題標注有“杜阮涼瓜”字樣,累計銷售5單,銷售額333.3元,當事人無法提供“杜阮涼瓜”商標授權許可相關資質證明,侵犯了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注冊的第14828618號“杜阮涼瓜”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無棣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元。
案例九: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超市
銷售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4月26日,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在售牛欄山陳釀白酒42度500ml裝3箱,牛欄山陳釀酒42度500ml裝三箱,當事人無法說明具體進貨時間,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檢驗報告及商標所有權證書等證明材料。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工作人員鑒定,上述產品均為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6箱侵權白酒,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