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一、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其

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四、具備正確進行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備設施;
五、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制定相應的質量體系文件并有效實施;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目錄
一、單一計量認證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書》及隨《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書》提交的附件;
(二)依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二、同時申請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二合一”)的實驗室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適用于“二合一”的《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書》及隨《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書》提交的附件;
(二)依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實驗室認可準則》建立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一、申請
申請單位向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報送申請書(1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申請書可從國家認監委網站上下載。
二、受理
(一)審查申請材料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接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情況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頭或者書面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進行補充。
(二)受理申請
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申請,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送技術評審機構。
(三)不受理申請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受理申請,出具《行政許可不予以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三、技術評審
(一)安排技術評審
承擔技術評審的機構在接到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對申請機構的技術評審要求后2個月內安排現場評審。
(二)評審結果的上報
技術評審完成后(包括整改),評審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報送技術評審結果。
四、審批
(一)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自接收到技術評審結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打印證書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負責打印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自決定許可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領取。
(三)材料存檔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負責將申請、受理、審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檔。
五、公布獲得計量認證的機構信息
獲得計量認證的機構名稱、地址、證書編號、有效期等信息將通過國家認監委網站對社會公布。
六、擴項
獲證機構在能力有變化時,應當按照以上程序,申請擴項。
七、變更
獲證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行政隸屬關系、主要人員、質量體系、地址、名稱做出重大調整時,需要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若檢驗標準發生重大變更,需安排現場評審進行確認,若檢驗標準沒有重大變化,可填報標準變更申請表,經技術專家和行業評審組確認后上報國家認監委,辦理文審變更。
八、復查換證
計量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機構應當提出復查申請,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對其進行復查。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
獲證機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其計量認證證書自動注銷,不得再對外出具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