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靈壽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陳某伙同趙某利用他人手機、手機卡和非法軟件幫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趙某不僅將自己的手機卡提供給不法分子,甚至鼓動其朋友賈某、石某出借手機卡從中獲利。固定證據后,民警于當日將趙某、賈某、石某抓獲,3月24日,將陳某在某營業廳抓獲。經訊問,陳某和趙某如實供述了利用非法軟件實施電信詐騙的犯罪事實,賈某、石某承認了在明知不能出借、出賣手機卡的情況下,將手機卡提供給不法分子幫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從中獲利5700余元的違法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趙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賈某、石某被予以行政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在實施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中,行為人相關手機卡會被運營商依法封停,其名下銀行卡會被銀行懲戒,征信也會受到影響,對今后的就業和生活產生不良影響。
(靈壽縣公安局)